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35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控制工程投资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省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委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由相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市项目主管部门、区县(市)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行文上报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全套设计文件。
第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申报文件并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批复。需评审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初步设计
第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合法确定。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应由持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概算应按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价格计算,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概算和相关部门意见等:
(一)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原则、特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及建筑面积等工程概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执行情况,下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各专业分项说明;
3.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
4.节能、环保、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绿建、安全设施等专篇或专项设计;
5.建设顺序及工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结论;
6.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规格和参数;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三)工程概算。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四)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五)设计招标结果(非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除外)及设计单位资质。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申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原则上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项目概算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范围内。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确需超出投资估算且未达到10%的,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补充具体原因和对比分析等内容,并报告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建设项目实施及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投资变化的,应通过优化设计等方式将施工图预算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原批复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五类:
(一)主要工程内容、标准、功能调整的;
(二)建设规模超出(或低于)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的;
(三)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因设计变更概算投资超出(或低于)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10%的。
除重大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编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材料(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三)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四)设计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概算变化的,审批部门在审批设计变更时一并审核调整。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五章 概算控制和调整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概算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概算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设计、监理、咨询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一条 概算经批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建设期内政策调整、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上涨对概算影响较大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变化,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进行重大设计变更且超出原批准概算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一)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或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概(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进行审核,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向原概算审批部门正式报批概算调整。原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和财政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
(二)申请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不含)且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先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原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和财政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总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在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申请概算调整时,一并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违规超概算投资的资金筹措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并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概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送的调整概算文件,应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造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批概算调整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包括原批复概算执行情况,概算调整说明(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概算子目对比)等;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以及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有关材料;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调增,按照有关规定确需调增的,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核后调整。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的,相应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项目单位应依法和合同约定向相应单位追偿。由于价格上涨,或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超概算投资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计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批复概算总投资,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核定批复概算总投资内自行调剂使用,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和项目单位自筹共同解决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项目单位可以自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确无自筹能力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追加下达政府投资计划、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初步设计审批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不得任意减少程序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责任,对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执行和概算控制开展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和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加强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和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单位应在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履行业主责任,加强工程施工和概算管理,按照批复的内容和概算严格执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评审、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或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