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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3-07-07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各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一、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年报

  1.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且工商注册地在我市(不含航空港区)均应开展统计调查年报工作。

  2.各勘察设计企业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建议尽量于在2023年7月26日前上报,避免上报高峰期“网络塞车”或“审核退回但系统关闭”等情况导致无法上报)按照建建办市函〔2023〕163号的要求,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建办市函〔2023〕163号附件3)扫描件。

  3.各勘察设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统计员),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详见建办市函〔2023〕163号附件1),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要特别注意各指标的单位(往年报送统计年报时,经常出现个别企业错把统计指标单位“万元”按当成“元”来上报,造成统计数据明显失常,需要人工鉴别、电话核实、退回重报,影响整体数据上报),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单位统计员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登录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http://kjks.zzcea.com/)——会议回执(首页右边中间位置)填报本次统计报表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其他说明”栏内注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各单位统计年报报送之后,要及时密切关注年报的报送状态,2023年7月31日前,均有可能会被省、市审核退回。如查询到2022年度年报为“地市退回”或“省级退回”状态的,要及时查看退回原因,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尽早再次上报并继续关注上报状态。

  5.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6.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联系电话:010-58934169。系统问题请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

  7.我局将于2023年7月20日~8月10日期间,对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进行审核。并于8月1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我市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住建厅。

  二、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月报

  1.2023年度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且工商注册地在我市(不含航空港区)均应开展统计调查月报工作。

  2.自2023年7月起,各勘察设计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和汇总后,将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三、其他

  1.请各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年报、月报统计调查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准确上报年报、月报报表。

  2.2022年度统计年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通报年报报送情况:对积极申报、一次审核过关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逾期未报年报企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列入资质动态考核重点核查对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自2023年7月起,将每月通报上月月报报送情况,对积极申报、一次审核过关的企业及统计员通报表扬;通报批评不按时报送及审核退回2次及以上的企业及统计员(无统计员的通报批评其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371-67188925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

 

 

                              2023年7月6日

附件_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