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购〔2019〕4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
(二)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着力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省内省外企业。
(三)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四)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凡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比选方式为采购人确定代理机构选择范围或强制采购人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五)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集中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整改,清理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制订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六)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七)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八)鼓励试行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九)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尽快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十)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供应商,不得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十一)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发挥职能,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采购人要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识别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高金融机构放贷效率。2019年,全省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二)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切实将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落到实处,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加强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监督预留份额的落实。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三)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改造升级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实行信息公开模板化;优化信息查询搜索功能,增加网站在线咨询留言途径丰富网页内容栏目,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和透明度,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十五)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发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站的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信息公开要求协同推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向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扩展,为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更多渠道。
五、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理,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要以预算管理流程优化为切入点,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协同性,优化简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实现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
系统的对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环节的效率。
(十七)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日常零星采购逐步纳入到网上商城,提高小额采购的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要坚持公开包容、承诺进驻的原则,公开征集更多电商参与公平竞争。对入驻电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十八)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监管的原则,2019年,省级实现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市县要推进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和数据共享。
六、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
(十九)依法监管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法治教育,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牢固树立依法监管意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要依法公开,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
监督。
(二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二十一)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普法宣传,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绿色采购等优惠性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受政策红利。
2019年7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