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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四路18号院改造工程7#、8#、9#、10#住宅楼人防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时间:2013-10-30 来源:豫信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河南省直机关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为单位自筹,招标人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纬四路18号院改造工程7#、8#、9#、10#住宅楼人防工程设计

招标编号:  YXZ-2013-220

2.2建设地点:郑州市经三路西纬二路东

2.3 建设概况:纬四路18号院改造工程7#、8#、9#、10#住宅楼是省直机关危旧房改造项目,地下2层,地上23层,总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

2.4招标范围: 纬四路18号院改造工程7#、8#、9#、10#住宅楼所配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工作,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最终以人防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为准)。

3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3.1 资质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非本省企业须在郑州市内设有分公司(分院),且具有分公司(分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以方便中标以后提供后期服务。

3.2 财务要求:2010年1月1日以来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破产状态,报名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具有2010年1月1日以来类似规模小区人防工程设计业绩,报名时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原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件为准)。

3.4 信誉要求: 2010年1月1日以来履约情况良好,2010年1月1日以来设计的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报名时投标人提供信誉良好承诺函。

3.5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具有2010年1月1日以来类似规模小区人防工程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报名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3.6其他要求

3.6.1参与投标竞争的单位,须持有招标公告发布后单位注册地区级及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参加投标报名。

3.6.2 外省企业需出具中标后办理进豫或进郑备案证明承诺函,承诺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按《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 10  30 日至2013 11 5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 间,下同)。在太阳集团7237网站(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西七街3号中华大厦19层1918房间)报名。

4.2报名时请按上述“3、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携带企业简介、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职称

证、资格证,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2010年1月1日以来类似规模小区人防工程设计业绩合同及其他证明等资料。

以上资料报名时要求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装订成册,相关证明、证件、业绩合同等报名时均须出示原件,原件必须与复印件一致,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5、招标文件的获取

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请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的时间在太阳集团7237网站领取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太阳集团7237网站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太阳集团7237网站

单位地址:郑州市政三街1号                      单位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

                                                               西7街3号中华大厦19层

联 系 人: 李  超                          联 系 人:韦玉军  周圆芳  沈政

电话: 0371-65907158                        电话:0371-69092276

传真:0371-65907158                        传真:0371-69092276

电子邮箱:lichao0515@163.com               电子信箱:hnyx1917@126.com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